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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些日子,立法院一讀通過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」;此項政策為馬總統「愛台十二項建設」之實現。現今農村房屋破就敗壞,環境建設凌亂,且無秩序發展,其立法目的為提高農民居住生活品質,引導農村土地活化利用。政府10年編列1500億預算,如今加碼至2000億,立意雖好,卻也引發不少爭議,列舉如下:

一、 給予立法機關的空白授權

  在「農村再生發展區計劃」中,內容僅以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」帶過。開放地方政府機關訂定規則之權力。時近縣市長選舉,不免淪為各候選人政見拉票,地區綁樁之工具,另一方面也易圖利於財團炒作地皮之手段。再者,一旦私人農地被納入發展區內,所有者不得另作被迫它途,有損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權益;而原「由下而上」,鼓勵自發性的精神,在此條例中,又轉變為「由上位主導」。

二、2000億資金從何而來?

  在「農村再生條例」草案未通過前,未對整體規劃作審慎評估下,便提出2000億的建設預算,以目前國庫負債13兆的狀態,資金從何而來?是否有債留子孫之虞?再者,以此條例2000億只投入硬體建設部分,是否太多而衍生出「要五毛給一塊」的問題。經費過多時,卻不得不把資金用完的弊端出現。

三、農村再生條例使地方特色區向單一化

  此條例中指出,由農村社區統合在地組織或團體意見後,推出一個「立案」的在地組織為代表提出計劃。這項規定有讓傳統農村地方派系操控的疑慮。地方上較有權力的組織,如農會,取得提案權的優勢,而農民的需求卻無法得到協助;易言之,此條例容易淪為有心人利用之工具。另,當所有農村都投入綠美化,農舍重蓋,農田整地重劃,整齊劃一的景色,則「一鄉村,一特色」的精神因此而喪失,全台鄉村趨向單一。

四、未正視農村沒落真正問題

  農再條例提出之內容未提及農產業發展與提升之計劃。在此,水保局表示,農再條例提出的目的並不針對農產問題,只以硬體建設為主,也就是農村社區的活化與整體環境改善部分。但,讓人爭議的是,農舍老舊,景觀雜亂是否為農村沒落之主因?老舊農舍是農村建築特色景觀,對都市現代人而言是破舊,但對農民來說那是他們的生活方式,是記憶的一部分。農民所得低,遭商人層層剝削,投入農產已無法養家活口,而使得農村青壯年人口外移,農村人口老化攀升。尤其自台灣加入WTO後,糧食自給率僅剩30%,今後我們得靠吃進口米,因為農地閒置,沒有人願意投入農業生產。農村硬體建設需改善,但,應先解決農村產業問題在進行建設,才不致本末倒置。

 

  農再條例的提出,讓沒落已久的農村問題再次浮上檯面。農村再生的計劃是需要凝聚社區共識、地方政府以及學者的共同參與,是需要時間等待才能看出成過的。誠如農委會陳武雄主委所言:目前台灣農村遇到了「窒息性的瓶頸」,但,目前各方意見分歧,目標不一致。當民間團體群起抗爭時,表示此法已不符合社會期待,且不適當;政府更應重新審視其條例內容。水保局該與民間團體、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共同商討取得共識,重新擬出更符合現實農村所需的條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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